發布:2021-12-02 23:01:00編輯:視頻君來源:視頻教程網
網上報出一條滑稽、奇葩的新聞《入室盜竊卻被女主人強迫發生關系,小偷報警…》。針對這條新聞,有的網友不免要問,小偷被拘留,女主人被批評教育,為何不構成強奸罪?構成什么罪?“四哥有法說”給大家聊一下這個話題。
新聞:入室盜竊的小偷倒了大霉,雞不成蝕把米
家住鄭州郊區的韓女士,40歲的生日這天與朋友喝酒慶賀,好友相見一盡歡。晚上十一點多,韓女士回家時發現自己家的門竟是打開的。她借著酒膽悄悄進屋后發現一名30歲左右的男子正在她家里翻箱倒柜。家里進了小偷!韓女士是個典型的女漢子,看到小偷后也沒有害怕,三下五除二就把小偷放翻在地五花大綁起來。
按說韓女士將小偷交給警察就完事了,誰知她被小酒沖昏了頭,看著這小偷長相還可以,竟強行與男子發生了關系,完事給其松綁,放了!
哈哈,看到這大家會想,這小偷也真走運,被抓到沒有送入公安局,還送了一點“福利”。可誰知,小偷也是有尊嚴的,感覺自己受到了奇恥大辱,出門后就報警,希望警察幫自己討個說法。警察調查后,對韓女士進行了批評教育,卻把小偷以盜竊罪刑事拘留了。
網友評論:
孤單自由(云南昆明):韓女士被警方批評教育了一番?這不是標準的強奸嗎?!
大漢司馬:去看下刑法吧 女強男在我國不是強奸
穿越綠城鄭州(河南鄭州):要是反過來就不是批評教育一番了,而是犯罪了。
木頭園子:我國相關法律中對強奸的定義是男性強迫女性與其發生性行為,所以這個情況、包括男-男,女-女,都沒法按強奸犯罪量刑。
四哥有法說:韓女士為何不能構成強奸罪?應該構成啥罪?
一、女奸男不構成強奸罪。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罪名明確規定犯罪主體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為強奸罪中的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和共同犯,但不能成為直接正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女奸男,是否能構成強制猥褻罪?
《刑法修正案九》雖然把強制猥褻罪的侵害對象由“婦女”擴大到“他人或者婦女”,把男人也納入進來。男奸男的強制猥褻罪的案例已有。
河北武邑縣一位紀檢干部涉嫌強制猥褻一名21歲男子并致其跳樓身亡,被警方以強制猥褻罪刑拘。2017年5月9日23時許,景縣公安局接到報警稱:景縣某酒店有人墜亡。接警后,警方審理查明,死者高某(男,21歲,某工廠職工)于案發當日因事請托孟某(男,54歲,武邑縣紀委正科級檢查員)出面說情協調。5月9日晚飯后,孟某與高某一同入住案發酒店15樓客房。當晚,孟某以為高某辦事相要挾,對其進行了強制猥褻。
男奸男構成強制猥褻罪,有案例、有定論。女奸男是否能按強制猥褻罪處罰,因為沒有相關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詳細司法解釋,不敢妄下結論。“四哥有法說”分析后,感覺女奸男也很難構成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強制猥褻,主觀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動機,有時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絕對不是違背婦女意志而強行與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女奸男在主觀上有違背男性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交的故意和目的,與強制猥褻罪的“不強行發生性關系”不同。
2、客觀方面:強奸罪客觀上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等侵犯人身權利的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強制猥褻罪客觀上也表現有暴力、脅迫等手段強制猥褻。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把性交排除在外。如果此處的“性交”作為廣義理解,包括多種性交行為,男奸男就被排除在外,需要另找罪名處罰,但沒有。從目前的案例來看,沒有被排除,那么就是按強奸罪的“奸”作狹義的理解,僅指男性將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的行為,那么男奸男不能排除在猥褻罪之外,但女奸男就被排除了,因為男奸女與女奸男在性交方面表現一致,這是手段上的不同。
3、如果從侵害的法益來講,強奸罪與強制猥褻罪都侵害了性自由權,強制猥褻罪成了強奸罪之外的性侵行為的兜底罪名。如果不將女性性侵男性的行為納入到強制猥褻罪之中,就與刑法修正案修正這個條款的宗旨相違背。這就出現法理與條款不一致現象,需要有權機關更一步明確。至于女人強奸男人,能否“打折”定罪,就是把性交之前的行為按強制猥褻罪處罰,性交行為作為強制猥褻的后果來處罰,還請專業人士指點。
結束語:
綜上分析,女主人占小偷便宜的行為,不能入罪。可能有的男性朋友會大呼:這不公平!我們國家從幾千年的封建社會、男權社會發展而來的,這是發展到今天的結果。據有關研究機構統計,男生被迫發生性行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且男性被迫發生性行為在我國有不斷增加的趨勢。刑法修正案雖然把強制猥褻罪的侵害對象擴大到“他人”,是對保護男人的性自由一種嘗試,但能否充分保護男人性自由權還值得商榷。大家對此有啥看法?請在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