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2021-12-06 01:06:00編輯:視頻君來源:視頻教程網
為預備結婚而買房,開始一切還算順利,但就在收房前,意外發生了,一場火災事故造成房屋原主人在房內死亡。恰巧的是,關于該房內有無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約定,就明明白白寫在房屋買賣合同里——龍崗法院近日審結一宗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宣判后當事人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有一條“特別約定”
原告鄭某要買婚房,經由房產中介與李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李某名下一套住房,成交價為301萬元。合同中特別約定:房屋出賣方須確認,該房屋在其本人或其近親屬持有期間,在房屋本體結構內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殺、他殺、從該房屋內墜出死亡、意外死亡等)。如果出賣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項隱瞞真實情況的,經三方確認,確因出賣人之欺詐行為,使得買受人和居間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買受人有權依法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及相關協議,出賣人另應承擔返還買受人全部房款、賠償買受人及居間方損失等責任。
簽訂合同后,鄭某依約支付了15萬元定金以及購房首期款、傭金和按揭服務費,并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獲得了銀行的貸款承諾函。之后,涉案房產順利過戶,鄭某為此繳納了購房契稅、印花稅,支付了登記費、公證費。但因銀行貸款尚未發放,鄭某未付清房款,房屋沒有實際交付。
天有不測風云
房產意外失火李某因災身亡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幾個月后,涉案房產意外失火,李某在房內因火災身亡。火災時間較短,房屋主體并未受損,但鄭某認為心理上已無法接受該房作為婚房使用,于是向銀行發出暫停貸款通知書(貸款尚未實際發放,但房屋已抵押給銀行),同時將李某的兒子及李某生前同居對象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產買賣合同,退回購房定金及購房首期款91萬元,撤銷房屋過戶登記,消除房屋產權登記記錄,并要求兩被告賠償房地產交易稅費、登記費、公證費、傭金等,另支付違約金60余萬元,賠償原告再次購房時首付比例上升及貸款利率上浮導致的利息損失74萬余元。
兩被告則要求原告繼續履行合同,理由是涉案房產為李某個人所有,兩被告沒有任何出資,且房產已經過戶,賣方已死亡,解除合同返還房屋存在障礙。原告支付的購房款和定金除李某生前消費和被告方部分生活消費外,尚余約70萬元由被告方保管。
尊重公序良俗
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龍崗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房產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本應嚴格履行。但該合同簽訂后房屋內發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雖不影響房屋在物理性質上的使用,但確實會對居住人的心理產生重大影響,這是普遍存在的傳統社會心理,尤其原告購房是用做婚房。合同的特別約定也表明涉案房屋內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原告訂立合同時所重點關注并決定是否購買該房的重要信息。在被告控制使用該房屋期間,意外發生火災并在房內導致非正常死亡事件,雖發生在合同簽訂且房產過戶以后,但當時房產尚未實際交付,合同也未履行完畢,出賣人或被告仍負有確保涉案房屋不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義務。意外事件導致合同訂立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對原告履行合同產生了重大影響,也使原告簽訂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繼續履行該合同對原告明顯不公平,故原告要求解除涉案房產買賣合同,理由成立。
條分縷析
法院依法判決其他事項
涉案合同解除后,被告應當將購房款91萬元返還給原告。因原告對于解除合同無任何責任,故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稅費、登記費、公證費損失、居間報酬損失。由于涉案房屋已抵押給銀行,原告應在被告返還購房款后十日內注銷其抵押登記,并將其變更登記至李某的法定繼承人名下,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由被告承擔。
對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法院認為,李某在涉案房產內非正常死亡屬意外事件,且發生在房產買賣合同簽訂之后,不屬于“出賣人在簽署本合同前隱瞞真實情況”的情形,不構成欺詐,故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主張再次購房時貸款利率上浮導致的利息損失,法院認為,是否存在利息損失及其數額多少,存在不確定性,且李某死亡屬于意外事件,出賣人不存在欺詐行為,故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二手房原房主須向購房人明確告知其房產產權有無查封、抵押、債務糾紛等信息,并提供房屋質量、設施及是否涉嫌訴訟等情況。購房者在物色二手房時,也須對房屋進行全方位考察,并在合同中約定相關條款,避免可能發生的法律糾紛,為日后安居提供一份保障。
【來源:深圳特區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