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2021-11-24 14:20:00編輯:視頻君來源:視頻教程網
原標題:網絡平臺購物買到三無產品 重慶一消費者訴請三倍貨款賠償獲支持
本報訊 (記者 劉 洋 通訊員 楊貞軼)近日,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購物引起的合同糾紛,被告商家因售賣三無產品,并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被法院依法判決賠償消費者三倍貨款。
2020年3月,李某通過抖音平臺看到某蒸汽清洗設備有限公司的蒸汽洗車機廣告,便通過微信與該公司聯系購買了一臺蒸汽洗車機(由洗車機和機動三輪車組成),并簽訂購銷合同,該公司通過快遞的方式將蒸汽洗車機郵寄到李某住處,李某支付了貨款1.28萬元。到貨后,李某發現該蒸汽洗車機并沒有達到抖音上宣傳的效果,便要求該公司出示機器的合格證以及發票,該公司均未出具。李某認為該公司銷售的產品系三無產品,屬于欺詐行為,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該公司按照售價的三倍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和該蒸汽清洗設備有限公司通過在互聯網上買賣訂立的合同,雙方形成網絡購物合同關系,因該公司無證據證明涉案產品有合格證以及交付的機動三輪車有車輛識別代碼,涉嫌銷售三無產品,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該公司在銷售涉案產品給李某的過程中,并未告知李某上述情況,符合《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項:“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性質、性能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因此,該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構成欺詐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李某要求該公司進行三倍賠償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方證據,依法判決被告公司向原告李某賠償三倍貨款共計3.84萬元。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