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2023-05-24 23:16:00編輯:視頻君來源:視頻教程網
引渡是一國將處于本國境內的被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經判刑的人,應該外國的請求,送交該外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
(一)引渡的主體
引渡的主體是國家,引渡是國家之間進行的。在國際法中,國家沒有一般的引渡義務,因此引渡需要根據有關的引渡條約進行。當他國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提出引渡時,一國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據其有關國內法或其他因素作出決定。
(二)引渡的對象
引渡的對象是被請求國指控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請求國人、被請求國人和第三國人。在國際實踐中,除非有關引渡條約或國內法有特殊規定,一般地各國有權拒絕引渡本國公民。
(三)可引渡的罪行
對于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舉和規定在引渡條約中,有些國家的國內引渡法也有規定。“雙重犯罪原則”和“政治犯罪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則。
雙重犯罪原則是指被請求引渡人的行為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的法律都認定的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中,關鍵是對政治犯罪的認定問題。實踐中,認定政治犯罪的決定權屬于被請求國。國際法規定了一些不應視為政治犯罪的行為,包括:(1)戰爭罪、反和平罪和反人類罪;(2)種族滅絕或種族隔離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內的受國際保護人員罪行等。
庇護是基于領土的行為,關于領土以外的庇護,或稱為域外庇護,最常見的是指利用國家在外國的外交或領事機構館舍、船舶或飛機等作為場所進行的庇護。這種庇護是沒有一般國際法根據的,而且常常帶來對國際法其他規則的違背。雖然某些國家之間有域外庇護的實踐,但它們都是基于相互的協議或同意并規定了庇護的特定范圍,并且只能在不違背其他國際義務的前提下進行。因此,不存在可以進行域外庇護的一般規則。
引渡 庇護
概念 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 國家對于遭受追訴或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準其入境和居留,并給予保護的行為
對象 被請求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請求過的國民、被請求國的國民或第三國的國民 主要是政治犯
原則 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雙重犯罪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不引渡、對避難者不予驅逐并允許其入境、給其安全居留和加以保護
法律依據 國家沒有引渡的義務,引渡是以條約為依據的,在沒有條約義務的情況下,一國是否接受他國的引渡請求,完全由被請求國自行決定 主要是國內法,因為庇護權是從國家屬地優越權引伸出來的權利,一國可自行決定給予在其領土內的任何人以庇護
效果 請求引渡的國家在將罪犯引渡回國后,只能以請求引渡時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審判或懲處,這叫做“罪名特定原則”; 若要將被引渡者再次引渡到第三國,應得到原被請求引渡國的同意 受庇護者的地位與一般外國人相同
引渡是國家間的一種司法協助行為。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除非條約另有規定,一國是否接受他國的引渡請求,在沒有條約義務的情況下,由被請求國自行決定。所以,國內立法、國與國之間的引渡條約或包含引渡條款的國際公約才是引渡的法律依據。
引渡的對象是被請求國指揮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請求國人、被請求國人和第三國人。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即""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
可引渡的罪行
""雙重犯罪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雙重犯罪原則""――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雙方法律都認定為犯罪的行為;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不應視為政治犯罪的行為:(1)戰爭罪、反和平罪和反人類罪;(2)種族滅絕罪或種族隔離罪;(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內的受國際保護人員罪行等。
請求引渡國把罪犯引渡回國后,只能就其請求引渡時所指控的犯罪行為對該被引渡者進行審判和處罰,不得對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進行審判或處罰(罪名特定原則),或再引渡給第三國。
過去的五年,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蓬勃發展的五年。在國際環境復雜多變和國內改革發展任務艱巨的情況下,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扎實推進,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功。他說,實現中國未來經濟發展目標,促進又好又快發展,關鍵是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取得新的進展。
過去的五年,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蓬勃發展的五年。在國際環境復雜多變和國內改革發展任務艱巨的情況下,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扎實推進,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功。經濟實力躍上新的臺階,經濟總量顯著擴大。2007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24.66萬億,比2002年增長65.5%,年均增長10.6%。經濟總量從世界的第六位上升到第四位,增長的質量和效益不斷提高,企業的利潤大幅增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利潤年均增速超過30%。財政收入,去年達到5.13萬億元,增長1.7倍。基礎設施明顯改善,五年新增電力裝機3.5億千瓦,是1950年到2002年53年中國電力增加的總和。新增公路19.2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兩萬八千公里,新增鐵路運營里程6100公里,建成萬噸級以上泊位568個,產業結構調整取得新的進展,農業基礎進一步鞏固,糧食連續四年增產,2007年達到五億零一百五十萬噸,比2002年增加4444萬噸,工業結構加快升級,高技術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2007年達到7.8%,比2002年提高2.2個百分點。依法淘汰了一批不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條件、嚴重破壞資源的落后產能。服務業穩步發展,五年年均增長超過10%。現代服務業呈現了加快發展的勢頭。
節能、環保邁出新的步伐。2007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在2006年降低的基礎上,又遞減了3.27%。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排放量近年來首次出現了雙下降。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力度加大。2003年以來,全國退耕還林、植樹造林總面積達到3200萬公頃,退牧還草3460萬公頃,燃煤電廠脫硫工程取得突破性進展,2007年又有1.1億千瓦的火電機組安裝了脫硫設施。累計已經超過全部火電裝機總量的50%。中國政府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方案。
區域發展呈現新的格局。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取得明顯進展。重點地區或特色優勢產業加快發展。東北地區大型糧食基地建設不斷加強,重大技術裝備取得顯著成效。資源型城市轉型試點進展順利。中部地區經濟發展加快,現代農業,特別是糧食主產區地位日益突出。能源、原材料等優勢產業發展壯大。城市區輻射帶動作用明顯增強,中部地區在轉變增長方式、調整經濟結構、推動體制改革、發展外向型經濟方面繼續走在全國前列。
體制改革實現新的突破。農村稅費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先后在全國范圍內取消了除鹽業以外的農業特產稅、牧業稅、農業稅和土改稅。國有企業改革深入推進,郵政、電力、電信、民航、鐵路等行業改革取得積極進展。匯率形成機制和利率市場化改革邁出重大步伐,人民幣匯率彈性進一步增強。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投資體制改革和價格改革也有了新的進展。
對外開放取得新的成績。進出口總額由2002年的6208億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17萬億美元。從世界的第六位上升到第三位。機電產品出口占全部出口總額的比重由48.2%提高到57.6%。利用外資的水平和質量進一步提高,企業對外投資合作取得了可喜成績。人民生活有了新的改善。
五年來,平均每年城鎮新增就業1000多萬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800多萬人。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由2002年的7703元增加到2007年的13786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由2476元增加到4140元。
居民消費能力進一步增強,2007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達到8.92萬億元。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形成。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突破2億人。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覆蓋面已經擴大到全國86%以上的縣。社會事業發展呈現新的格局。
科技方面頒布實施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取得重要進展,研究與實驗發展經費支出占國內發展的比重由2002年的1.07%提高到2007年1.49%。教育方面,2007年西部地區基本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攻堅計劃陸續完成,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達到25%。衛生方面,疾病預防控制和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基本建成,農村醫療條件明顯改善,新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
雖然,今年年初中國南方地區遭遇了歷史罕見的低溫雨雪冰凍災害,但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基本面沒有改變,總體上依然保持了良好的發展態勢。今年頭兩個月,全國財政收入同比增長40%,增幅為近五年同期最高水平。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同比增長20%,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增長24%,進出口總額同比增長23%。農業生產平穩,苗情總體較好,工業有所放緩,規模以上的工業增加值仍然增長了15.4%。
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方面,要把經濟工作的著力點轉到調整結構,促進協調發展,提高質量效益上來。實現促進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投資出口拉動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轉變;由主要依靠第二產業帶動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協同帶動轉變;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質資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轉變。要增強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升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健全消費政策,改善消費環境,穩定居民消費預期,促進集體消費。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大科技投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營造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加快建設國家創新體系,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啟動大飛機等國家重大的科技專項,在信息、生物、節能減排等領域,組建一批國家工程實驗室和國家工程中心,支持一批國家企業的技術中心建設。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加大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力度,強化和完善涉農補貼的政策,促進重要農產品生產的穩定發展,積極推進新農村綜合改革。
大力發展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等高科技產業,促進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圍繞大型清潔高效發電裝備、高檔數控機床與基礎制造裝備等關鍵領域,推進重大裝備和關鍵零部件的自主研發,引導和推進鋼鐵、汽車、水泥、煤炭、造紙等領域企業的兼并重組。制定并實施加快服務業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支持服務業關鍵領域、薄弱環節和新興行業、新興業態的發展,提高服務業的比重和水平。
要加快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強化節能減排目標責任制,著力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今年要再關停小火電1300萬千瓦,淘汰水泥、鋼、鐵落后生產能力,分別為5000萬噸、600萬噸和1400萬噸。落實和完善有利于節能減排的價格、財稅、金融等激勵措施,抓好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領域節能減排和重點工程的建設。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強化污染防治,加強水利、林業、草原建設,促進生態修復。認真落實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
要促進區域的協調發展,實現西部大開發“十一五”規劃,推進重點生態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東北地區振興規劃,繼續支持資源枯竭地區的經濟轉型,落實促進中部崛起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快重要糧食生產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現代裝備制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的建設。提升中部地區綜合交通運輸樞紐的地位。進一步發揮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在改革開放和自主創新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形成主體功能區的要求,完善區域政策,調整經濟布局。
要加快轉變外貿的增長方式,積極調整進出口結構,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大力發展服務貿易,優化利用外資結構,發揮外資在推動自主創新、產業升級、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創新境外投資方式,鼓勵和規范企業對外投資合作。
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堅持用改革的辦法解決制約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著力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于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要完善所有制結構,繼續深化國有企業公司制和股份制的改革,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加快壟斷行業的改革,繼續推動電網企業的全面推進,郵政體制改革,制定鐵路體制改革的中心方案,研究電信企業全業務經營的模式。發展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合作經濟、混合所有制經濟,努力實現公平準入,改善融資條件,促進個體或私營經濟以及中小企業的發展。
要健全現代市場體系,進一步打破行政性的壟斷和地區封鎖,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發展土地、技術和勞動力等各類生產要素市場,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產要素和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要加強宏觀調控體系建設。繼續深化預算制度和轉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改革資源稅,繼續推進增值稅轉型試點,加快國有金融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加強證券、保險、期貨等金融市場制度的建設,改進金融監管,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健全和嚴格投資市場準入制度,改善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國家發展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政、貨幣、土地政策,不斷提高宏觀調控水平。
庇護指一國對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國追訴(包括可能追訴)或處罰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給予保護并拒絕將其交還或引渡的一項國際法.制.度。國.家對于因被外國當.局通緝或受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許其入境和居.留,并給予保護的法.律概念。 給予庇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即國.家在國際法上有給予個人以庇護的權.利,個人受到庇護是國.家庇護權的產物,個人可以申請庇護 , 但是否給予庇護,由被申請國.家決定。“庇護之給予有無理由,應由給予庇護之國酌定之”。給予庇護的權.利是國.家從它的屬地優越權引申出來的。一國在其本國領土內對所有的人都有管轄和保護的權.利。一個被追訴或追捕的人,一旦進入另一國.家的領土,就處于所在國的管轄之下,追訴或追捕他的國.家就不能在其所在國領土范圍內繼續進行追訴或追捕。國.家不能庇護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反.人.類罪、以及海盜、販毒、販奴等國際罪行的人。 庇護對象庇護的對象主要是政.治避難者。庇護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相聯.系,但庇護的對象超出通常意義的政.治犯,而且庇護不僅是不引渡,還包括不予驅逐和準其在境內安居。庇護的法.律根據主要是國內立法,許多國.家的憲.法中訂有庇護條款。1793年法國憲.法首次規定,對為了爭取自.由從本國流.亡到法國的外國人給予庇護,同時宣布對專.制者不給予庇護。1⑨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過去,一國給什么人以庇護,完全由該國自己決定。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德皇威廉二世逃往荷蘭,荷蘭曾拒絕協約國提出的引渡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在一些國際文件中,明確將某類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護的范圍以外。例如,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規定,對于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于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人,不得予以庇護。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規定,滅種罪不得視為政.治性犯罪,而是屬于可引渡的罪行。1967年《領土庇護宣.言》中說,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人,不得請求及享受庇護。聯合國大.會1973 年通.過的《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規定,就引渡而言,種.族隔離罪不應視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護。享受庇護的外國人的地位,原則上與一般外國僑.民相同。給予庇護的國.家對庇護者的活動,有義務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內從事危害他國.安全及其他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的活動。 國.家只應根據屬地優越權在本國領土內行使庇護的權.利,駐外使館和在外國港口的軍艦和商船不得用來作為任何罪犯的庇護所。但在拉丁美洲國.家間,長期以來形成了外國使館給予駐在國國.民以政.治庇護的習慣。1928年美洲國.家間《關于庇護的公約》對此加以確認。對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質的判斷權,1933年美洲國.家間《政.治庇護權公約》規定,屬于給予庇護的國.家。此項規則至今仍然在沿用。這種庇護稱為外交庇護。 1⑨80 年4月,數千古巴人涌.入秘魯駐古巴大使館尋求外交庇護 。為此 ,拉美安第斯國.家集.團代.表在利馬開.會,重申他們“保衛庇護制.度的不可動.搖的立場”。有些國際法著作將一個國.家在別國的領土內(如在駐外使館或在外國港口的軍艦)予人以庇護的情況,稱為域外庇護。在特殊情況下,在歐洲也發生過外交庇護的事例,如1956年匈牙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國駐匈牙利使館避難,匈牙利事.件主要人物I.納吉曾在南斯拉夫駐匈使館避難。
袒護和庇護的區別如下: 1、詞意不同 袒護的意思是對錯誤的思想行為無原則地支持或保護;而庇護的意思是.指一個國家對于遭受追訴的外國人給以保護,并拒絕將他引渡給另一國。 2、用法不同 袒護可以是同一等級之間的行為,而庇護是一個強大團體或個體對弱小團體或個體的行為。 3、詞性不同 袒護通常表達出的是一種貶義,而庇護這個詞是一個中性詞,在使用的時候沒有很多感情色彩。 擴展資料: 袒護的出處如下: 清 陳康祺 《燕下鄉脞錄》卷七:“﹝ 隆科多 ﹞徇庇 阿錫鼐 、 法敏 ,將倉場分賠之案,巧為袒護具奏。”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一回:“媳婦啊!你不要說我袒護兒子,我這是平情酌理的說話。” 老舍 《四世同堂》六:“為反抗 大赤包 ,她不能不袒護 小崔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袒護 (漢語詞語)
袒護;掩護的意思。 詳細解釋: 1:猶保護。 唐 李公佐 《南柯太守傳》:“ 周生 ,貴人也,職為司隸,權勢甚盛,吾數蒙庇護。” 宋 歐陽修 《與王深甫論五代張憲帖》:“ 存霸 奔 太原 ……見 符彥超 曰:愿為山僧,望公庇護。” 聞一多 《死水·也許》詩:“無論誰都不能驚醒你,撐一傘松陰庇護你睡。” 2:包庇;袒護。 宋 蘇軾 《繳詞頭奏狀六首·沉起》:“先帝始欲戮此二人以謝天下,而 王安石 等曲加庇護。”《儒林外史》第十三回:“他既弄出這樣事來,先生們庇護他不得了。” 胡適 《這一周·五十七》:“全國唾罵一個無恥的 彭允彝 ,而 張內閣 始終庇護他。” 近義詞: 愛護 捍衛 保護 回護 維持 維護 袒護 愛戴 珍愛 偏護 呵護 珍惜 保衛 守衛 愛惜 包庇 掩護 護衛 蔽護 卵翼 反義詞: 揭發 檢舉
被給予庇護的人在庇護國通常享有外國僑民的待遇,其應當遵守庇護國的法律,并且庇護國不得準許其從事可能導致庇護國違反國際法義務的活動。庇護是基于領土的行為,關于領土以外的庇護,或稱為域外庇護,最常見的是指利用國家在外國的外交或領事機構館舍,船舶或飛機等作為場所進行的庇護。這種庇護是沒有一般國際法根據的,不存在可以進行域外庇護的一般規則。
庇護的法律根據主要是國內立法,許多國家的憲法中訂有庇護條款。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在一些國際文件中,明確將某類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護的范圍以外。對于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于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人,不得予以庇護。滅種罪不得視為政治性犯罪,而是屬于可引渡的罪行。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人,不得請求及享受庇護。就引渡而言,種族隔離罪不應視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護。
被給予庇護的人享受庇護的外國人的地位,原則上與一般外國僑民相同。給予庇護的國家對庇護者的活動,有義務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內從事危害他國安全及其他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的活動。
這都是國際公法的研究范疇,很大的區別就是,外交保護是保護境外的本國人,庇護是保護境內的外國人。 \r\n外交保護,是指在外國的本國國民的權益遭到不法侵害又得不到合理補救時,一國有權通過外交途徑要求賠償的權利。外交保護是國家屬人管轄權的主要內容之一。外交保護的對象是國民或國家的權益。外交保護是在國家之間進行的。國家可拒絕行使外交保護權,也可不應請求人的要求而主動行使。\r\n庇護是指國家允許因政治原因受外國追訴或迫害而前來請求避難的外國人在本國入境、居留并對之加以保護的行為。國家對外國人的庇護通常在本國領域內庇護,但不排除條約規定的域外庇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