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在網上引發熱議。
今年5月20日,被告人史某某在動車上對同車廂睡覺的旅客王某某實施猥褻,脫其襪子、親吻并舔舐其耳朵。在王某某予以反抗情況下,被告人史某某仍然未停止猥褻行為,王某某報警,乘警遂將被告人史某某抓獲。
昨天,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告訴橙柿互動記者,該案確實是近期法院作出的判決。
記者注意到,案例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主要在于以往全國各地對這類案件中的嫌疑人,幾乎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上海兩年前就開始對地鐵等公共交通上的一些“咸豬手”作出刑事判決。
前天,“上海鐵檢辦理猥褻案件30余件”也上了微博熱搜,話題閱讀量4612萬。
兩年前上海首例“咸豬手”入刑案
是怎么定罪的?
2019年10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首例軌道交通領域“咸豬手”入刑案件。
2019年7月1日,上海地鐵八號線車廂內,一女士剛坐下,王某某便緊緊地靠近,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續觸摸該女士胸部等部位。女士用挪動座位、身體前傾后仰的方式躲避,王某某仍然繼續緊貼并實施觸摸行為。該女士非常氣憤,大聲叫了起來。王某某一邊極力狡辯一邊起身逃離車廂,女士追出去,在一位男士的幫助下抓到王某某,隨后報了警。
辦案民警對地鐵內監控排查后發現,王某某在短短十幾分鐘內,連續猥褻了三名被害人,其中還有一名未成年人。
上海首例咸豬手入刑案監控證據 央視視頻截圖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的行為不僅侵害被害人人身權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擾亂軌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判決,填補了此類案件無刑事判決的空白。
消息一經報道,立刻引來全國主流媒體的廣泛關注以及廣大網友的叫好:“干得漂亮!”“建議全國推廣!”
前日,《中國婦女報》官微這張配圖也被大量網友夸贊。
“自2019年辦理了上海市首例地鐵‘咸豬手’入刑案以來,上海鐵檢已提前介入該類案件20余件,辦理猥褻案件30余件,對咸豬手起到了震懾作用!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簡稱“鐵檢院”)第一檢察部主任金鶯說。
一般猥褻行為和強制猥褻罪
邊界在哪兒?
對于這種“猥褻”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有涉及。那么如何認定該男子行為是否屬于強制猥褻?又要如何進行處罰?
這些成為定罪時難題。
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因人員密集、空間狹小、流動性高,日益成為近身性騷擾乃至猥褻案件的高發場所,加上該類案件情況都不相同,而且證據較為薄弱,取證相對困難,當時上海鐵路檢方是如何對王某某案以強制猥褻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上海鐵檢院介紹,在對這起案件決定提起公訴前,他們通過對全國近4年發生在公共交通領域猥褻刑事案件的生效判決的逐一梳理,概括出該類案件在強制手段、猥褻部位、方式等方面與其他案件的明顯區別,提出綜合考慮猥褻部位、持續時間、對被害人身心傷害的大小、是否具有前科劣跡等,對案件是否作刑事處罰予以實質性判斷的基本辦案思路,并起草了《公共交通領域強制猥褻犯罪取證指引》。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吳云接受央視采訪時說,這個案件與大多數猥褻案件的不同之處在于持續。“被害人知道、躲避,他再跟過去,繼續再實施這個侵害,這就比較明顯的是一種強制。”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吳云接受央視采訪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等規定,公共場合強制猥褻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何王某某案的量刑建議僅為六到八個月?
金鶯對此給出了解釋:同樣是性侵案件,一般理解上,強奸要比猥褻嚴重很多,而強奸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對于本案的王某某,超過五年的刑期確實有些重。
最終,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了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量刑六個月建議。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副院長丁德宏認為,這一案件具有代表性意義,“再難我們也必須要做,如果不跨出第一步的話,那就永遠沒有標準。而且我們希望,通過這種符合特定條件的有代表性意義的案件推而廣之”。
這一案件最終也被全國婦聯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列為全國“十大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案件”。
是否構成犯罪的界限
要考慮猥褻情節的嚴重程度
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黃洪連:
我們覺得,強制猥褻罪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猥褻違法行為之間不太容易區分,這也是當前司法實務中的一個難點,導致公安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不好鑒別是否構成刑事案件;也就是說,同樣情節的一起猥褻行為,有時候被認定為涉嫌強制猥褻罪,有時候被認定為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強制猥褻罪和行政違法中的“猥褻”的區別在于是否存在“強制”行為。這個觀點我們認為也不符合實際,因為但凡是猥褻行為,都是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的,一般都是存在強制行為的。所以,區分是否構成犯罪的界限,并非在于是否存在強制行為,而是仍然要考慮猥褻情節的嚴重程度。截至目前,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故主要還是靠辦案人員參考過去的案例自行把握相應的標準。
上海鐵路檢察機關出臺的“取證指引”對偵查該類隱蔽性的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指導價值,但是該指引同樣并不能解決入刑標準的問題。
目前可供司法辦案人員參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個參考案例,其中提出的參考標準主要是:(1)猥褻行為侵害的身體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義明顯與否;(2)猥褻行為是否伴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3)猥褻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4)其他能反映猥褻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傷害大小,對普通公民性的羞恥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節;(5)行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跡以及其他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大小的情節。
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他人的,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地鐵里猥褻他人,應該認定為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他人。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說在地鐵里猥褻他人一律就是適用這一條,而是首先要猥褻行為本身構成犯罪,然后再結合在公共場所猥褻的情節進行綜合評價。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記者 董呂平 林琳
部分內容綜合自《中國婦女報》、央視社會與法頻道《法治深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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