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2021-11-25 17:10:00編輯:視頻君來源:視頻教程網
據媒體報道:11月5日,36歲的王江龍(化名)被發現猝死在出租屋中,警方出具的調查意見告知書顯示,已排除刑事案件。王江龍的家屬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認為王江龍的意外去世,和其生前曾連續超時高強度工作有關聯。但因未做尸檢,王江龍的具體死因目前尚不明朗。
王江龍的工作打卡記錄顯示,在10月份他有26天工作時長都在12小時左右。
工牌顯示,王江龍生前系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第十一事業部員工,工號653330。王江龍去世后,他的親屬從手機中調取了工作打卡記錄,從10月28日到11月3日,王江龍連續上了7個夜班,其中6個班工作時長在12小時左右。事發前一天的11月3日,王江龍早上8時05分下班,當天19時38分上班,至4日零時39分請假下班。王江龍的親屬告訴澎湃新聞,警方推斷王江龍的死亡時間為11月4號晚上19時到22時之間。
問題1: 王江龍的死亡能否視同工亡?
答:不能。我國沒有“過勞死”屬于工傷的規定。與之接近的條款是: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本案中,王江龍的死亡即便符合48小時的要件,但因為突發疾病死亡不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要件,不能被視同工傷。
問題2: 加班的時間限制是怎么樣的?
答:對此,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勞動法》第41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媒體報到情況看,王江龍的工作打卡記錄顯示,在10月份他有26天工作時長都在12小時左右,已經嚴重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問題3: 若是綜合工時制,每天加班最長也不能超過3小時嗎?
答:這個問題不好說,不同人理解不同,國家的規定和地方的執行不同,不同地方理解也不同。
首先,按照《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一般崗位不應受這個限制,除非是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具體依據如下: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
九、本市擬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過程中強制性地附加‘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實際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兩個條件,是否妥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從部分企業生產實際出發,允許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不宜再要求企業實行符合標準工時工作制的規定。但是,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應要求企業做到以下兩點:
1.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中采取何種工作方式,一定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2.對于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其次,如果你要問地方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他們肯定會說,即便是綜合工時制,用人單位每天安排加班也不能超過3小時。如江蘇很多地方的人社局在批準的綜合工時批復文件中都要求綜合工時制每天工作不能超過11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問題4: 比亞迪應對王江龍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嗎?
答:這個問題還要具體看待,從媒體報道情況看,筆者目測一下,感覺賠償責任跑不了。大家估計會有困惑,第一個問題不是回答了,不是工傷,也不能視同工傷,為啥比亞迪還有責任?筆者認為,不是工傷,也不能視同工傷,只能說明比亞迪不需要承擔工傷保險方面的責任,但不代表比亞迪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按《民法典》的規定,有過錯就有責任。具體條款如下:
《民法典》第1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估計大家會問,在王江龍的死亡事宜上,比亞迪有啥過錯呢?
答曰,超時加班。
問題5: 比亞迪應對王江龍的死亡應承擔多少責任?
答:這個沒有標準,是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權。
筆者見到同樣一個法院,用人單位偶爾一天加班超過1小時,員工下班后在住處猝死的,法院判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而經常超時加班的,員工下班后在住處猝死的,法院卻判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不信,給大家截個圖:
這個案例,就因為加班超過了1小時,被判了40%的責任;而下面這個案例,法院只判了20%的責任,而且這兩個案件的二審都是蘇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