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正常下班后
在家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視同工傷?
近日
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工傷認定行政案件

某日,易某從早上6點工作到上午10點左右休息,下午3點開始上班,到晚上6點正常下班回家。
當日晚上8點左右,易某家屬發現其暈倒在家中浴室內,遂于21時19分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醫務人員到達現場后,見易某意識不清,呼之不應,經急救無效診斷死亡。
醫學證明推斷為心臟卒中導致死亡
某公司向人社局提交易某工傷認定的申請材料。
人社局經過審查認為
易某同志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易某父親不服該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易某于晚上6點下班回家,20點左右被發現暈倒在家中浴室,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從易某“突發疾病”死亡的時間和地點來看,其死亡時間在下班之后,死亡地點在家中,既非工作時間也非工作崗位上病亡,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條件。
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履行了相應的調查和審查職責,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具有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應予支持。本案依法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認定工傷的22種情形大盤點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職業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
10、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
11、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
12、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13、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14、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15、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途中受傷的情形,屬于“在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
16、在單位的工作安排下,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17、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18、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9、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 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可視為工傷;
20、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
來源:江西法院
原標題:《下班回家后突發疾病死亡屬于工傷嗎?(附22種工傷認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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