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2021-11-25 14:57:00編輯:視頻君來源:視頻教程網
醞釀多年的房地產稅終于邁出堅實一步。
11月10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黨組書記馬建堂在《人民日報》發表題為《在高質量中促進共同富裕》一文,其中提及房地產稅時稱,“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做好試點工作。鼓勵多余住房用于租賃,提高存量房源利用率。”
此前,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簡稱《決定》)。明確試點征稅對象為居住用房,農村住宅不在試點范疇;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由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試點地區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授權試點期限為5年。
建立長效機制
推進共同富裕的重要選項
△ 近期,全國31省市陸續公布今年上半年的財政收支情況,根據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軋差,僅有上海市出現財政盈余。
房地產稅的起源要追溯到1950年,房產稅在這一年成為我國開征的一個獨立稅種。1951年,房產稅、地產稅合二為一,簡并為城市房地產稅,只在核準的城市范圍內征收。
在經歷了初創階段后,1986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成為我國現行房產稅的適用依據。該條例只針對房屋的保有環節收稅,并將所有非營業的個人用房納入免稅范圍,排除了80%以上的可征稅房產。
專家指出,目前將要試行改革的房地產稅是一個綜合性概念,覆蓋了與房地產經濟運行有直接關系的稅種,包括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貫穿于開發建設、房產交易和保有三大環節。
《決定》關于房地產稅改革試點的定位是“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和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當前房地產市場需要有一個好的政策手段,就是長效機制的建設,房地產稅無疑是一個重要選項。”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施正文在接受《中國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
10月16日,《求是》發表習近平總書記文章《扎實推動共同富裕》,提到“要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做好試點工作”。相較于建立房地產市場長效機制,利用稅收杠桿糾正社會財富分配不均、助力共同富裕,則是房地產稅試點更高的站位。
另一方面,施正文指出,房地產稅作為一種地方稅,對于地方政府擺脫“土地財政”依賴、抑制投資沖動也是一種現實選擇。
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缺乏穩定的稅收來源,很大程度依靠中央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施正文強調,“地方收入中占大頭的土地出讓金出現在我國特定的城鎮化浪潮中。2018年末,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59.58%,未來可能會再持續一段時間,但城鎮化總有轉型的時候,地方收入不能光靠賣地。”
“土地具有國有屬性,土地出讓金會永遠存在,但不會像之前那么多。由此給地方財政帶來的缺口可以由房地產稅補上。”受訪專家表示,房地產稅不以籌集地方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未來和土地出讓金之間應為互相配合和補充的關系,“但要經歷很漫長的時間”。
此外,從完善現代稅收體系的角度看,我國要增加直接稅的比例以提高稅制的整體公平性,而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是兩種最重要的直接稅。
綜合背景下,我國關于房地產稅改革的探索從未停止,并在2013年確立“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行”的原則。但在今年5月,財政部等4個部委召開了房地產稅試點城市的工作會議,釋放出先試點再立法的信號。
“思路是有了一些調整,但并不是說現在試點將來就不立法,或者立法的步伐一定會放慢。”施正文表示,根據“稅收法定”原則,房地產稅立法注定是相當漫長的過程,面對當前房地產市場急迫的調控需求,“先試點的好處在于風險可控,為加快立法和更大范圍的改革積累經驗。同時,房地產稅作為地方稅種,地方政府有試點積極性。”
上海、重慶試點效果不及預期
△ 上海和重慶于10年前開征的房產稅細則。
事實上,早在2011年1月26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重慶市對個人住房開征房產稅,至今已試行10年。
專家表示,當時上海、重慶正處在房價上漲高峰期,調控房地產市場、穩定房價是征收房產稅的主要考慮,是兩個地方政府的自主行為。具體實施時,改變了原來不對個人住房征稅的慣例,“但沒有從根本上突破現行房產稅的定位”。
上海試點覆蓋全域,以2011年為界,之前購買的住房不用交稅,之后購買的給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面積,超過部分按市場交易價計稅,稅率為0.4%、0.6%兩檔;重慶試點適用于主城九區,針對獨棟別墅、新購高檔住房、外地“炒房客”新購住宅等征稅,稅率為0.5%、1%、1.2%三檔。
上述政策主要針對新增住房,沒有動存量房產,直接導致了征收范圍比較有限。
“這種征收方式一方面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不管是為了抑制‘炒房’行為,還是增加地方稅收,還是讓房地產稅發展為一種地方稅種,都很難起到實質性作用。”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副院長李建軍評價稱。
在可以預判改革效果的情況下,上海和重慶沒有采取更為徹底的措施,李建軍判斷原因有二:一是打破不對居民自用住房征稅的慣例而對所有存量房征稅,阻力會比較大,征收能力也達不到,同時難以預測整個市場的反應。二是當時重慶和上海的財政狀況比較好,缺乏對所有存量房征稅的動機。
新一輪試點怎么征、征多少?
△ 2018年6月4日,在深圳市龍華區拍攝的保障性住房項目龍悅居。
房地產稅試點以5年為期限,在稅收性質、原則、政策具體實施等方面與10年前有根本上的不同。主要表現為,試點工作由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開征、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均為房地產稅納稅人。
專家表示,最終的試點方案尚未出臺,哪些城市會成為試點目前還難以確定,但可以根據《決定》做出一些預測。
“籌集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是長遠目的,《決定》指出房地產稅的一個重要考量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由此,樓市活躍、房價上漲壓力大的一線和二線城市大概率會被納入第一批試點。”施正文認為,試點城市還要具備征管條件和代表性,不能都是同一個省內的城市,應考慮深化試點與立法研究的統一。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建議,深圳、海南、浙江等地可以先加入試點,“因為這三個地區目前是比較高級別的位于創新前沿的示范區。”
“上海和重慶的房產稅會繼續保持,而各地后續的改革,則會明確掛上‘房地產稅’的抬頭。”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向《中國報道》記者表示。
無論哪些城市成為首批試點,免征條件、稅率設計等難題都考驗著地方政府的智慧。受訪專家一致認為,未來房地產稅不太可能普遍征收,而是遵循“低稅率、窄稅基、低稅負”的原則,免于或減少對維持人們基本居住需求的房產的征稅。
專家表示,在免征條件的設計上,如果側重對首套房免征,居民購買首套房時選擇面積大的比較有利;如果側重人均居住面積免征,則會對單價高的房產有利。各城市應根據自身情況科學規劃。
“同時還要考慮的是,首套房免征的情況下,對于那些在居住地和非居住地都有房產的居民來說,首先要確定的是免征的首套房位于哪個城市。這涉及到稅收在不同地區的分配問題。”李建軍說。
他向《中國報道》記者指出,房地產稅相對比較公平,享受的公共服務與稅收直接掛鉤,因此對于非居住地的房產可以考慮優先免征。我國已于2018年6月實現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全國聯網,也為“以人查房”奠定了技術基礎。
關于稅率,國際上房地產稅稅率高的在3%或4%左右,低的在0.2%左右。“我們的地方政府一開始會從低設計稅率,可能在0.2%到2%之間。”李建軍指出,應對房屋性質加以區別,商業房產的稅率可以稍高于居民自住房產的稅率。
“總的來說,這些因素都使得應繳稅額不會太高,但對那些手持多套房產但卻現金流緊張的人來說有一定壓力。”施正文表示。
不能簡單與房價下跌劃等號
△ 北京市西城區德勝學區某“學區房”內景。
中國人民銀行公開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城鎮住房自有率達96%;從家庭資產構成情況來看,79.96%為實物資產,而住房占到了實物資產的將近七成。
對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房地產稅能否抑制房價上漲是最值得關心的問題。
“房價漲跌,不是由稅的因素引起的。房地產稅的基本功能是籌集地方財政收入,用于改進公共服務,促進收入分配公平和政府治理現代化。”施正文表示,房價主要受供需關系、金融政策、房貸政策等的影響,房地產稅開征后,持有房產需要額外的成本,短期內會對調節房價有效果,但長期來說有待觀察。“我們希望房地產稅發揮的調控作用,正是通過影響市場預期來調節需求,進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
李建軍也認為,借助房地產稅讓房價出現比較大幅度的回調,可能性比較小。“房地產稅原本的目的也不是打壓房價,同時也不希望通過這個政策讓房價暴跌,價格暴跌有可能影響整體經濟運行的穩定。”他強調稱,房地產稅會打破樓市只漲不跌的市場預期,這種對“信仰”的打破所帶來的威力和震懾力無疑更大。
嚴躍進提示,對于普通購房者,不要盲目“炒房”,應考慮自身的負債能力,提高家庭抗風險能力。
記者注意到,有關房地產稅開征后,房東會不會把稅收成本轉嫁到租房者身上的擔憂日益增多。施正文表示,該情況有可能發生在租賃市場活躍的城市的局部區域,但整體上不會出現普遍的租金上漲。
“一方面,輕稅原則下,房東的經濟成本不會過多增加。另一方面,房地產稅開征后降低了持有收益,房東把原本空置的房產租出去有利于覆蓋一部分稅收成本——租賃市場用于出租的房子多了,租金也會相應穩定乃至降低。”
撰文:《中國報道》記者 陳珂
圖片來源:新華社
責編:何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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